网络直播犯罪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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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姬伊诺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710199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媒体形态,以其即时性强、互动性强、内容丰富的鲜明特点,深度融入社会生活中成为广大网民获取信息、享受娱乐休闲的不可或缺的途径。据《2023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权威数据显示,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已达10.4亿,网络视听网民使用率高达97.4%,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然而,在暴利驱使下,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孕育了新型犯罪的土壤。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平台的便捷性,从事诈骗、洗钱等非法活动,这不仅破坏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市场秩序,更对公众的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促使网络直播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满足大众精神文化需求,从分析网络直播犯罪主要类型及治理难点入手,深入研究网络直播犯罪,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对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

 

一、网络直播犯罪概述

 

(一)概念

网络直播也称互联网直播,一般是指主播借助网络直播软件及设备,通过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公众进行的具有实时性与持续性特点的音视频等数据传播活动。网络直播犯罪则是依托于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互联网络虚拟服务产业产生并发展的伴生产物,是指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上,通过技术手段和直播平台的功能,利用视频、音频、文字等形式,以赚取利益为目的,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诈骗、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侵犯知识产权、销售伪劣产品等。

(二)主要犯罪类型

1.网络直播涉赌

随着网络直播的野蛮生长,其打赏机制也进一步演变,以抽奖和竞猜为虚假外衣的赌博活动在直播间兴起。在直播中,主播通过煽动性话术引导观众参与打赏抽奖或竞猜游戏等概率性活动,使观众可以“以小博大”。与传统赌博相比,网络赌场的开设操作简单,成本低廉,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且网络直播赌博形式上的极尽伪装导致其初期难以辨识,观众没有防范心理,待蒙受重大损失后已难以自拔,直播的潜在受害者体量也远大于一般赌博,影响范围广泛。以个案为例,2022年斗鱼主播直播开设赌场一案,参赌资金高达1.2亿元,被害人数高达四百余万人,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网络直播涉黄

直播平台普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直播内容,传播淫秽低俗内容是网络直播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网络直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该类行为主要是通过直播筛选兜售淫秽物品的目标人群。主播通常在直播以低俗的语言与肢体动作直播吸引观众,通过语言或弹幕提示等方式告知观众打赏足额礼物后可获取福利,进而通过平台后台与满足打赏条件的观众取得联系,再通过其他平台向其传播淫秽物品。二是直接通过涉黄直播直接牟利,一般表现为不法分子自行搭建涉黄直播平台,以该平台为直接交易场所,主播在平台直接进行淫秽表演,观众则需通过付费或购买会员等附加条件实现观看,主播及平台主要以入场费、会员费及打赏获利。

3.网络直播洗钱

在网络直播领域内,洗钱行为一般作广义理解,即“凡是将犯罪所得、犯罪收益通过各种办法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都是洗钱行为该类犯罪活动的主要运作形式为犯罪分子与平台主播暗中勾结,将违法所得大量充值为平台货币,并在主播的直播间内进行打赏,主播在收到平台分成后,通过提现或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返还至犯罪分子的个人账户,从而实现对非法资金的清洗与转移。在这一过程中,主播则通过收取所谓的“中转费”牟利,形成了一种隐蔽而复杂的洗钱链条。2023年5月,上海警方侦破了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直播“打赏”实施洗钱犯罪的案件,涉案金额近亿元,基于网络直播平台的新型洗钱犯罪产业链也由此才浮出水面。

4.网络直播诈骗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网络直播中侵财类犯罪的重要部分网络直播诈骗套路层出不穷,且多与其他网络直播犯罪形式紧密结合,主要表现为恋爱交友直播诈骗、虚假网络购物直播诈骗、投资理财类直播诈骗等形式,这些诈骗类型主要通过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方式骗取其财物,由于网络直播具有实时性与可伪装性,事后犯罪分子往往难以追踪,被害人损失的财产也不易追回,该类犯罪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二、网络直播犯罪治理难点

 

(一)法律规范不足

当前,我国针对网络空间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完善。然而,网络直播犯罪的手段日新月异,法律规范难以迅速补全,及时回应社会需要,部分网络直播的不法行为仍未受规制,这导致有关部门在执法时缺乏有效依据,部分案件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犯罪行为的打击困难重重。同时,现有关于网络直播乱象的规范主要以诸如《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这类行政性规范文件为主,文件效力较低,内容多为应然性规定,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指导和参考,但缺乏具体细化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违规处罚条款,对执法实践的支撑力不足,使得全面开展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的打击受到一定限制。

(二)监管效果不佳

行为自身隐蔽性是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直播本身的高频互动性易遮掩其犯罪行为,且犯罪手法的多样让人眼花缭乱,难以分辨,再加之主播身份缺乏真实性、直播内容也实时变化,判断行为性质与留取证据均需要时间。当前常态化监管主要以人员监管为主,面对同时进行的上万场直播,这种监管模式成本高效率低,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平台自身都难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支持,实现全覆盖监管变得困难,这也使得主播更怀侥幸心理试图铤而走险,不利于网络生态的维护。此外,监管效果不佳的另一因素是,监管主体众多,职责模糊不清。当前,网信办、商务部、文旅部等诸多部门都参与到网络直播的监管中,但各部门多各自为政,缺乏常态化统一组织,易出现部分领域交叉管理或缺乏管理现象,一旦事发又相互推诿,监管力度难以得到保障。

(三)平台管理缺位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兴起,为各大直播平台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加剧了市场主体间的商业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流量成为衡量竞争优势的关键指标。为吸引大量关注度,在市场环境中保持领先地位,部分直播平台在内容监管方面特别是低俗、暴力等能够迅速吸引眼球的内容存在宽松化的倾向。必须认识到的是,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运营核心在于盈利。当前,网络直播的主要盈利模式是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收益分成。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平台在面对主播的越轨行为时,可能会因追求短期暴利而对其视而不见,这无疑给网络直播生态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三、网络直播犯罪治理对策

 

(一)推进立法释法,回应社会需要

在新兴业态的快速发展中,法律应当敏锐捕捉并解决伴生的一系列新问题。为推进直播平台有效治理,必须将产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纳入法治化的框架内,提高犯罪成本,才能形成法律的有效震慑。对于需要规制的新问题,立法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行动,通过立法或修订现有法律,使司法机关在面对新作案手法时有法可依,对于已经规制但可操作性不强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在行为认定、处罚规范等角度细化内容,增强其在实务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新颁布或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明确参考,辅助执法人员深入理解和应用法律,推动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二)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平台管理

网络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的直接管理者,筑牢第一道防线至关重要。针对平台监守自盗的现象,公安机关、网信办等部门应加大对平台的管理力度,首要任务是强化平台的准入备案机制,在便于统一管理的同时还有利于甄别和打击非法搭建的平台。此外,常态化监管也须做深做实,平台存在应处理而未及时处理行为的,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追究其连带责任倒逼严格监管并积极打击平台内直播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要推进平台自身建设,鼓励平台建立更良性持久的盈利模式。平台应构建完善的准入培训机制,将法律知识培训与直播技能考核纳入主播的准入流程中,形成一套严格且操作性强的规范程序,确保主播审核不流于形式。同时,平台应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直播制度,积极引入“人脸识别”技术,在主播登录认证开播前、直播中均进行动态身份验证,确保在播主播真实身份无误以及在需要追溯时能够精确到人,避免假冒他人号码、身份躲避监管的手法出现,对于未实名认证或认证信息不对应的应及时采取拉黑、注销等措施

 

(三)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打击效力

其一,推进技术赋能监管。为改善网络直播犯罪隐蔽化与监管全覆盖不足的问题,应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建立并优化信息化监管平台打破数据壁垒,整合各平台数据与主播信息。同时要优化用户行为分析与文本、语言、图片识别能力,实现直播中自动化实时监管。借助动态跟踪,及时捕捉不良信息,实现风险提示、智能预警和自动屏蔽对难以判断的异常情况及时转接人工审核,推进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效处理。从长远来看,这将是降本增效的有效举措。

其二,推进监管主体协同作战。各监管部门应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判,明确目标划定分工,安排专人进行常态化对接,保障线索移交、信息共享畅通高效。各地公安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开展定期巡查和集中整治,推进全链条打击,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进行联合惩戒,全方位压缩各类网络直播违法犯罪行为的生存空间。同时,当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事后介入处理,事中监管的主力军是直播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了平台的自觉性,监管部门应当推进监管前置,全方位介入日常化监管,实现“平台+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有利于网络直播犯罪行为线索与信息的发现。

(四)强化宣传引导,推进源头改善

在网络直播治理中,事后追责固然重要,事前追责却能减少不利影响的传播。优化网络空间还需从源头出发,重视对网络主播和观众的宣传引导。其一是提升主播素质,倡导其自爱自律。鼓励主播专注提升作品内容质量,牢固树立只有优质创作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于传播正能量、具备创新性的主播给予政策扶持与激励。其二,推进观众防范意识培养,有效减少其被害性。当前网络直播犯罪形式多样、手段复杂隐蔽,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网络直播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向公众介绍网络直播犯罪的一般手法与常见话术,引导观众自觉辨别网络直播内容的真伪,避免轻易被不良信息误导与欺骗。此外,要畅通观众举报机制,简化举报流程,适当设置奖励鼓励观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内容,为相关部门提供线索,共同打造天朗气清的网络直播生态。其三,弘扬正确的价值观与审美观。观众需求的转变能助推直播行业的积极变革,有关部门要引导广大观众自觉抵制偏离主流价值观的网络直播,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理性的消费观念,推动网络直播多元化、高质量发展。

 

四、结语

 

作为新兴行业,网络直播自出现就广受欢迎,也为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然机遇与挑战并存,以其为依托产生的各类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威胁了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对公民的身心健康与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积极应对这一挑战势在必行,应当通过推进立法释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手段与强化宣传引导来有效解决治理难关。在多方参与下,实现对网络直播犯罪的精准打击和有效治理,携手共同打造一个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的互联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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