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劫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
摘要
关键词
专利劫持;法律属性;司法救济
正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企业为寻求更高价值的专利策略,技术标准与专利联合是一种新的现象。技术标准是一种“公共物品”,其目的在于寻求“公共利益”,而知识产权则是“私权利”,其实质是合法的垄断权。如果知识产权具有合法垄断的特征,也就是某个专利拥有者拥有该技术的关键专利,那么该拥有者将在该技术的特定领域获得“议价权”,从而“劫持”其他市场主体。
一、专利劫持的法律属性
(一)专利劫持的违约属性
专利抢劫是违反合同的。首先,2016年《专利法》修正案(送审稿)第85条规定,如果专利所有人不公开自己所掌握的标准的专用性,则视为允许实施该标准的人使用自己的专用性。也就是说,参照基准制定的专利权人被认为已经默认了该标准中所包含的专利技术。《法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1号等相关文件明确指出,专利权人参与标准的制定,被认为是允许他人使用该标准所必需的专利。第二,根据我国标准制定机构的特殊利益政策,根据《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的第5条和第6条,参加标准制定机构或个人,在发布标准之前,必须公开其所持有或知道的专利,否则,将被视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第一次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可以用来明晰发现专利默示许可的成立可能性。第三,就FRAND承诺而言,FRAND承诺是指在将专利列入标准之前,由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作出的声明,该声明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根据公平、合理和不歧视的原则,作出第二次授权。
(二)专利劫持是权利滥用行为
笔者从权利滥用和侵权两个方面对专利劫持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一种滥用权利行为。当前专利权的边界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边界是来自于外部的边界,也就是专利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界限,拥有专利权就是对某一无形资产拥有绝对权利,在收到他人威胁时可以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第二条是专利内部自身的界限,在专利和标准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可以通过标准来建立一个相对封闭的、排他的市场,他们可以通过专利权的排他性来建立一个支配的市场,这样他们就可以对处于劣势的一方实施专利劫持,尽管这种行为并没有超过专利权利的外部限制,但是这种行为已经超过了专利权的内部限制。也就是说,特许权的外限是用来区分有无侵权的,如果超出了外限,就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而法、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行为应该以侵权论处。而专有权的内部界限则是区分权利滥用与否的界限,对这类行为的约束常以抽象的法原则、法律教义等形式出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其判决书中指出,专利“赋予发明者一段时间的独占权,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科技与实用技术的进步”,应该把专利限定在发明的范围内。
二、完善规制专利劫持行为的司法途径
(一)对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予以严格审查
现行的“抢夺”诉讼中,往往伴随着“禁令之诉”。在某些与技术标准化有关的行业,为了将自己的技术纳入标准,专利拥有者往往会在一开始就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FRAND的方式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标准化组织,但一旦自己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标准,他们就会拒绝将自己的专利授权给其它公司,或索要更多的专利许可费,甚至还会故意将自己的专利告上法庭,从而获得更高的专利授权,这就是所谓的“禁令之诉”,而本质上却是一种“专利劫持”。在专利规制的进程中,对必需专利权人提出的禁止请求是一种很强的震慑,也是一种影响。因为,为了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必要专利权人经常会在标准实施者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之后,以申请禁令救济作为要挟,强迫实施者接受他们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向他们索要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此,要有效地对付专利劫持,就必须在禁止令的基础上,明确禁止令的适用原则。当发生专利权人进行禁令申请的时候,要积极地对其进行审查,做到能不签发则不签发,另外增加一项禁令签发的要件,也就是标准实施者本质上具有恶意。在技术标准案件中,对于专利必要持有人提出禁止令请求时,法院应谨慎行使权利,坚持不发出禁止令的原则。由于禁止令一经发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可能会受到处罚,禁止其整个产品的销售。到了这个时候,那些在市场上有很大影响力的产品,都会被踢出市场,专利拥有者、标准拥有者和市场,都会出现“三输”的局面。所以,在专利劫持诉讼中,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其进行一些限制,特别是在涉及到终端产品更新速度非常快的领域,法院在签发禁令时,应该将不签发禁令作为原则,将签发禁令作为特殊情况。以不签发禁令为原则,并不意味着禁止不适用,而是在签发禁令时必须满足标准的实施人是恶意被许可人这一条件。禁止令的救济也应在原则上体现为对专利利益的保护,保证研发投入,鼓励创新;必要专利所有人在作出FRAND原则上的承诺后,并不意味着他就一定会放弃对禁止的补偿权。
(二)完善司法机关有关标准必要专利定价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防范专利拥有者可能实施的技术垄断,标准化组织在制订技术标准时常常会要求专利拥有者作出“FRAND”的承诺,即对所有标准的执行者收取公平、合理和不歧视的专利使用费。在实际操作中,专利许可费的多少是专利权拥有者和专利权人之间的主要冲突,就像华为诉IDC、微软诉摩托罗拉一样,都是因为专利许可费而引起的纠纷。在没有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对于一般的专利许可,双方可以按照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许可合同的内容和许可费的金额。然而,在技术标准化的过程中,因为专利被劫持,专利权人和专利用户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这就给了许可方更多的机会,人们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才能让双方在讨价还价上保持平衡。司法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和谨慎,这就要求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所以,法院还必须建立一种比较实用的许可费计算方式,也就是通过对一系列可能对许可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形成一种统一的司法裁量标准,这样,在各方协商出现僵局、危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根据自己稳定的司法裁量标准来决定许可价格。
结语
综上,技术标准所牵涉的知识产权问题包罗万象,其中专利劫持就是其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随着当前在计算机和通信等高科技领域的发展,未来将会面对更多技术标准中的专利劫持问题。所以,尽早地发现国内在面对专利劫持时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而有效的对策,对于相关部门应对专利劫持、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推动科技技术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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