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摘要
关键词
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司法
正文
引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国商业往来正变得日益频繁,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众多商业纠纷。面对这一挑战,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与灵活性而逐渐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案。然而,鉴于商业交易本身的复杂和多变,传统的双边仲裁方式有时难以适应实际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第三人参与的仲裁制度应运而生,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内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该制度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处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复杂争议,以期在国际仲裁中实现更公正的裁决,并提升问题解决的效率。尽管目前该机制已被广泛采用,但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待解的难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与第三人制度
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是当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是基于法律框架下的仲裁协议,该方式逐渐地被全球商界所认可与采纳。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在于为交易双方提供一种中立的、高效的且保密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确保国际商事活动的顺畅进行,选择该方式进行问题的解决能发现,该方式的重点在灵活性、保密性与中立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灵活性体现在:第一、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定制;第二、该仲裁程序不受特定的法律体系限制。保密性有效地保障了敏感商业信息不被公开,维护了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中立性则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无私,增强了裁决的可接受性,确保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负面影响,保障所有当事人自身的利益。
目前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仲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近几年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易也日渐频繁,出现的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仲裁作为一种常见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不仅仅避免了繁琐的司法程序,还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且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由于仲裁裁决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一裁终局性,这一特点极大程度上降低了仲裁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本身的稳定秩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在近几年,随着“一带一路”等等一系列国际合作的倡议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纽约公约》等国际仲裁公约中,这意味着仲裁裁决在这些国家之间得到更广泛的承认与执行,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价值。
2.第三人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人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保障仲裁当事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社会所面对的是十分复杂的商业交易中,涉及了多方当事人,但是传统仲裁程序的双边性难以在当下充分保障所有相关方的利益。针对第三人制度本质是,允许与仲裁案件有实质性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到仲裁过程中,这不仅有助于仲裁庭获取更广泛的证据和信息,做出更加公正准确的裁决,也为第三方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权益的平台。
第三人制度的另一显著优势:提高仲裁效率。在传统的仲裁模式中,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可能需要通过多个独立的仲裁程序解决,这不仅增加了时间和经济成本,还可能导致重复举证和多次裁决。而第三人制度的出现,使得多个相关方可以在同一仲裁程序中解决争议,加速了仲裁进程,降低了各方的成本,提高了仲裁的整体效益。
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分析发现,长期目标是对制度进行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的纠纷日益增多、逐步走入复杂化。第三人制度是制度框架内的一项重要创新,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整体效能,目前需要对第三人制度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完善,进一步增强国际商事仲裁的适应性以及灵活性,增强该制度解决跨国纠纷中的影响力,从而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全方位的进步。
3.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的必要性
随着时代在不断发展,在面对全新的变化下,合同的合理性、相对性以及例外原则也逐渐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采纳、所接受,如果严格地遵守已有的仲裁协议相对性这一理论,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仅仅在于仲裁协议表面签订者,并不利于解决更多的纠纷,也会导致仲裁结果出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这一现象。为了确保仲裁协议效力的有效延伸,提高仲裁管理的整体质量,应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这一原则并不是指在实际开展仲裁时,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意思自治更多的是指在实际仲裁协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旦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第三人对该纠纷问题进行分析,了解到第三人对纠纷解决所带来的重大影响。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的仲裁法或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以第三人同意、仲裁庭同意、法院同意等形式进入仲裁程序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为了实现自身效益的公正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更需要针对此进行分析,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本质上并非违背仲裁意思自治,只是对意思自从形式上进行一定的延展和限制。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使用与仲裁原本的特点、保密性与经济性并不存在任何的冲突。在实践中第三人绝非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其不管是在仲裁结果上有利害关系还是就案件事实有一定的牵连,总体上第三人对案件事项相关事实需要有所了解。仲裁第三人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仲裁庭进一步查明事情的真相,提高纠纷的解决质量,同时也避免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结束后对仲裁第三人提起诉讼或是仲裁。仲裁第三人的加入目的是促使仲裁的公平公正,提高仲裁本身的经济性,并且节约仲裁成本,确保仲裁本身更符合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若确实存第三人不知情或者确实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可以通过仲裁程序,针对保密问题进行协议的签订。
4.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在当下意义深远,不仅在面对争议时实现全面解决,也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的仲裁效率与成本效益,其中具体作用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增强国际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第三人参与仲裁,有助于揭示争议的全貌,确保仲裁庭在解决问题时,全方位了解案件的情况,针对实际问题作出更加公正、全面的裁决。第二、有助于增强仲裁裁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可以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顺利解决,避免由于仲裁程序导致第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一个仲裁案件中第三人作为与本次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他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通过第三人制度,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因仲裁裁决而产生对自身的不利影响。第三、有助于减少重复诉讼,节约司法资源,能够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其他的仲裁不同,在国际商事中,涉及的主体较多,结合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种环境下允许第三人参与仲裁,能够避免在后续程序中重复处理相似的问题,提高仲裁庭的工作效率,降低争议解决过程中消耗的总成本。第四、第三人的参与使得仲裁裁决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对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带来正面影响。
二、正确应用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方法
如何高效地实施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想要提高仲裁质量,并且解决由于第三人无法加入仲裁程序所带来的问题,在进行仲裁第三人制度使用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在实体要求上,仍然以当事人各方的同意为标准
在本文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各方,包括了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当事人以及仲裁第三人。仲裁第三人的出现与参加,首先应是第三人自身愿意参加到仲裁中,如果第三人本身并不希望参加,作为仲裁机构、仲裁庭无法强制主动参加,否则仲裁第三人制度将变成司法第三人制度。仲裁第三人在参与到仲裁程序时需得到仲裁当事人本身的同意。如果在实际仲裁中当事人出现非常明确拒绝第三人参与到本次仲裁事件中,仲裁庭不可以自作主张让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仲裁第三人制度有利于已有的仲裁制度进行完善,但是所有的仲裁制度都需要建立在当事人自身的意志上,仲裁契约性的基石不能够被打破,否则仲裁管理会出现绝对化这一倾向,仲裁机构与纯粹的司法机构存在明显的区别。
2.形式要求上应有一份补充协议
在进行仲裁管理时,如果赋予仲裁机构过大的自主权,不利于仲裁本身的发展。如果仲裁当事人直接在仲裁庭中拒绝第三人参与,仲裁庭如果仍旧选择让第三人参与,违背了仲裁自愿的基本原则。如果当事人明确地表示拒绝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应让第三人寻找其他途径解决他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益纠纷。在仲裁庭中所有制度的建立和应用,本质都是为了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确保当事人获得更高效益。
第三人制度在实际使用时建立在不同的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这一基础。这一点在实际制度开展时仍旧存在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该困难的出现,第三人制度不断地被学术界所探讨。在仲裁庭中使用第三人制度,可做到协议补充。如果仲裁庭希望本次有争议的内容有第三人参与到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在仲裁庭进行监督,让第三人与原本的仲裁当事人可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这种补充协议与原本的仲裁协议存在一定区别。
当前针对补充仲裁补充协议,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通过仲裁庭所签订的仲裁补充协议,本质上已经将第三人参与到了本次仲裁程序中,无法称作为仲裁第三人,而是仲裁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所产生的合并仲裁程序。但是补充协议与最初的仲裁协议本身存在一定区别,补充协议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之下,同意第三人参与到本次仲裁程序中,补充协议本质上是仲裁庭中的一种书面凭证,在事情有争议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由当事人主动签订仲裁协议,并不存在于仲裁程序开始后由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这一情况,仲裁补充协议与仲裁协议并不相同。
3.关于同意和协议的形式
针对补充协议进行分析需要了解补充协议的形式,为了确保仲裁程序在开展过程中的顺利性,补充协议的形式不能够仅局限于书面形式。如果仲裁庭认为本次协议中需要第三人参与到仲裁程序,并且通知第三人,第三人没有拒绝参与到本次程序时,要求当事人双方和第三人都不应该对本次参与表有异议,默认第三人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补充协议。
基于事实角度对仲裁相关协议形式进行分析,在学术界中有部分学者认为,仲裁协议当前应该做出更为宽泛的处理。基于现实角度进行分析,目前普遍的做法为仲裁协议可以以书面形式出现。但是部分学者直接指出,仲裁协议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身的意志,只要当事人之间认可,即便没有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同样可以进行应用。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定本次协议的有效性,这是由于在实际仲裁时,由于第三人制度并没有涉及当事人自身的利益,反而是有助于当事人针对已有问题、已有争议进行解决。
纵观仲裁发展、分析仲裁制度的实际情况,发现书面仲裁协议在实际实践过程中难以实现普遍化,总会有一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理由拒绝仲裁庭本身的管辖。根据已有法律的普遍规定,没有仲裁裁决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该问题进行解决,更无法得到法院的执行认可。为此,关于第三人参与仲裁程序这一相关协议则可以先行一步,并非完全以书面形式出现,只要不存在相关主体的拒绝问题,即可以使用。
一旦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参与本次仲裁程序,则第三人制度不会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在执行上也不存在法律禁止这一情况。为此,仲裁第三人制度本身是在当事人和第三人默许的情况下产生的仲裁程序。仲裁第三人制度,也是一个建立在现有仲裁法律体系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寻求一个遵守原则和加强实践最佳平衡点的法律制度。
结语
综上所述,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出现并不是否认仲裁基石的自治原则,仲裁第三人制度本质上是基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仲裁法律体系原则基础形成的一种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实践管理,构建仲裁实践体系,最终的目标是:遵循已有的原则,加强实践体系的建立,找到最佳的平衡点。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第三人制度的设立。为此,仲裁第三人制度无论是规定作用或是效力仍旧相对有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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