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采购价格分设置研究:总价,还是单价?
摘要
关键词
政府采购;货物;价格分;总价;单价
正文
政府采购货物评审方法如何设置价格分,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给定公式计算。显然,这里所指价格应该是货物的总价,也就是采购人付给供应商的货币总和。
但是,在采购实践中,签订合同时,某些货物需要陆续供货,总量不能确定,如食材配送项目,投标报价只能以“单价”形式计算。如果货物总量能够确定,价格分是按总价计,还是以单价计,法律并没有明确详细规定,这就给采购文件编制留下了选择空间。此种情况下,价格分究竟以总价计,还是单价计,才能符合相关法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要求呢?通过下述案例可以给出答案。
「案例回顾」
2025年8月,ZSL国际招标公司代理某大学2025年窗帘购置项目,预算金额95.28万元,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如下。
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2采购产品一览表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核心产品 | 单位 | 数量 (预估) | 单价最高限价(元/m或㎡) |
1 | 遮光布艺窗帘 | 是 | m | 7614.55 | 100/m |
2 | 窗帘静音轨道 | 否 | m | 3463.82 | 20/m |
3 | 遮光卷帘 | 否 | ㎡ | 1284.87 | 95/㎡ |
具体预估数量如下:
范围 | 房间数/间 | 遮光布艺窗帘/m | 窗帘静音轨道/m | 遮光卷帘/㎡ |
A学院 | 113 | 611.10 | 262.95 | |
B学院 | 74 | 410.71 | 182.93 | |
X中心 | 120 | 66.42 | 31.85 | 1284.87 |
…… | …… | …… | …… | …… |
合计 | 7614.55 | 3463.82 | 1284.87 |
注:以上数量(尺寸)为预估数,具体尺寸以现场安装实际尺寸为准。
3价格分3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单价合计金额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根据上述招标文件内容可以看出,该项目虽然未达到政府采购的限额,但符合政府采购的其他要素,适用的法律为“政府采购法”,据此可以认定该项目实质上属于政府采购的性质.且该项目价格分是以“单价”作为评审基准。
「价格分设置剖析」
此次采购货物共有3种产品,数量虽然标注了“预估”,但是非常明确且精确,甚至各个部门的数量都是明确且精确的,如根据“采购产品一览表”得知,X中心为例,共有120个房间,遮光布艺窗帘数量为66.42 m,窗帘静音轨道为31.85 m,遮光卷帘为1284.87㎡,已经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只是在安装中可能有所偏差,所以标注了“以上数量(尺寸)为预估数,具体尺寸以现场安装实际尺寸为准”、“本项目以实际安装尺寸据实结算”等。
该评分标准以“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为计算依据,单价与总价高低趋势是否一致?分析如下:
以3家供应商A、B、C为例。
(1)“投标单价合计金额”
假定A供应商“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为209元(分项单价:略)。
假定B供应商“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为210元(分项单价:略)。
假定C供应商“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为211元(分项单价:略)。
(2)按照采购数量计算,投标货物总价
A供应商投标货物总价如下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 | 数量(预估) | 总价 |
1 | 遮光布艺窗帘 | 98元/m | 7614.55 | 746225.90元 |
2 | 窗帘静音轨道 | 19元/m | 3463.82 | 65812.58元 |
3 | 遮光卷帘 | 92元/㎡ | 1284.87 | 118208.04元 |
投标单价合计金额(元) | 209元 | 总价930246.52元 | ||
B供应商投标货物总价如下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价 | 数量(预估) | 总价 |
1 | 遮光布艺窗帘 | 94元/m | 7614.55 | 715767.70元 |
2 | 窗帘静音轨道 | 21元/m | 3463.82 | 72740.22元 |
3 | 遮光卷帘 | 95元/㎡ | 1284.87 | 122062.65元 |
投标单价合计金额(元) | 210元 | 总价910570.57元 | ||
(3)二者比较
序号 | 供应商 | 投标单价合计金额 | 投标总价合计金额 |
1 | A | 209元 | 930246.52元 |
2 | B | 210元 | 910570.57元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单价作为计分依据,A报价209元应为基准价,价格分为30;B报价210元,价格分=(209/210)*30=29.86。
若依总价作为计分依据,B报价约91万元,应为基准价,价格分为30;A报价约93万元,价格分=(91/93)*30=29.35。
可见,以单价作为计分依据,较高总报价的A(约93万)的价格分(30)反而高于较低总报价的B(约91万)的价格分(29.35分),明显违反了相关法规(财政部87令),有失公允。
但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为何要设置以“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作为评审价格分的依据呢?一是可能他们认为采购数量未必完全准确,且在“采购需求”中标注了“以上数量(尺寸)为预估数,具体尺寸以现场安装实际尺寸为准”,“本项目以实际安装尺寸据实结算”等,这些标注并不能说明采购数量不确定。任何一个项目最终完成的采购数量都可能与计划数量有微小偏差,这些偏差按照单价乘以货物量略作调整即可,并不是采用“投标单价合计金额”作为价格分评审依据的理由。二是结合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文件看,可能还有着更为复杂的其他原因。
「结论」
该评分标准“投标单价合计金额”是由3种变量(即3种单价)组合相加而成,但评审办法并未列出各个单价权重,导致了“单价合计相同”,最终总价不一致。“投标单价合计金额”最低并不意味着,总报价最低。以此作为基准价,有失公正,违反了“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的法律条文。
通过对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价格分的设置并非总价、单价均能适合任何项目,针对不同的货物采购项目要选择适当的计价作为评审依据。
对于多品种“采购数量明确的项目”,应该采用总价作为价格分的评审依据。“单价合计金额最低”,并不意味着总价最低。相关法规中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显然是指采购总价,故应以总价作为价格分的评审依据。若依单价作为价格分评审依据,必须明确每个品种单价的所占权重,方能实现单价、总价的一致性。
作者简介:周睿欣(1987年—),女,研究生,硕士,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经济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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